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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支持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关于支持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全文废止】

苏政发〔201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是全省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为支持苏州先行先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更好地发挥改革试点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着力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深入实施,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苏州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一)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号)精神,支持苏州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探索园区管理机制,创新园区经营方式,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二)推进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和发展。农民以土地股份合作社形式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视同农民自产自销性质,其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富民、社区股份合作社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规定申请困难性减免。

  (三)支持农业、农村项目建设。对苏州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农民教育培训、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积极予以支持。

  (四)省集中苏州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土地复垦部分,3年内(2011-2013年)予以优先安排苏州市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土地整治等。

  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

  (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吴江至嘉兴、太仓港疏港、张家港疏港等高速公路和苏州港建设,支持苏南运河、杨林塘航道整治等工程。预计“十二五”时期,国家和省级对苏州公路、水路和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总额将超过100亿元。支持苏州探索以地方为主加快(南)通苏(州)嘉(兴)城际铁路、沿江城际铁路(常州至张家港段)建设,积极创新城际铁路运营模式。

  (六)加大水利基础设施投入。支持苏州创建全国水利现代化建设示范区。预计“十二五”期间,中央和省级投资45亿元左右,支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走马塘工程、东太湖综合整治、望虞河西岸控制、中小河流治理、长江口徐六泾节点整治等重点防洪排涝工程、环境水利工程和重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

  (七)对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规划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相关规费享受与农民自建房同等优惠政策;对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农民安置房建设,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按《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65%计收,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有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执行。

  三、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八)大力推进城乡教育发展一体化。全面推进以提升农村为重点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积极支持苏州市创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和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使苏州成为引领全省城乡教育发展一体化的先行区。

  (九)积极支持苏州做好国家第一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支持苏州率先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补助和奖励。

  (十)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支持苏州加快社区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立为困难残疾人购买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的补贴制度。

  (十一)提高城乡交通一体化特别是城乡客运一体化水平。支持苏州新建改造农村公路400公里、桥梁19座,建设1000个农村候车亭,100%的行政村通客运班线,100%的乡镇通镇村公交。

  四、支持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

  (十二)推动就业促进政策向农村延伸。支持苏州建立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农民求职登记制度、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和农民创业服务制度。支持苏州将登记失业的农民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享受就业补贴,加快城乡统筹就业进程。

  (十三)加快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支持苏州率先实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并轨,尽快实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加大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支持力度,在其享受省级统筹调剂补助办法各项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再按苏州市当年上解调剂金数额的10%予以3年的专项补助(2011-2013年)。

  五、支持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