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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0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建立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有机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工伤保险管理逐步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工伤保险缴费政策、统一基金财务帐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实行预算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增强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二、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一)基础工作管理。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报告、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基金稽核监督等各项经办业务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使用统一的表格和文书,统一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编码。

  (二)信息系统建设。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管理,使用统一的符合“金保工程”要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到市级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各市(区)使用统一的工伤保险管理软件。

  (三)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年初统一制定全市年度工伤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人员变动、基金征缴、稽核监督等工作。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及海陵区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等工作。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设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审核确定。缴费费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