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泰政规〔20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规〔2023〕3号)规定,条款修改。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名称包含“试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2011年4月6日由《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5号)发布,2023年11月20日由《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泰政规〔2023〕3号)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采取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时间以及通过竞出让地价的方法(简称“五限一竞”),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市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市政府确定的各种重点项目和公益性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优先购买。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被征收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多点、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在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上报的年度征收计划和市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需求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其出让方案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用地出让方案应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间、建设期限、住宅销售价格、交付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按照以为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进行。面向被征收安置的限价商品住房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五限一竞”的要求,通过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开发建设主体。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用于征收安置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得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承担保修责任,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