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5〕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
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拓宽保障渠道,有效解决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
苏政发〔2011〕126号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货币补贴和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对象),是指按照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经申请、审查、资格认定等程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对象通过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国有土地上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存量住房)解决住房困难时,政府给予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实施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应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督等工作。
市、区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按照住房保障对象人均18平方米确定。
住房保障对象所购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的不予补贴。
第五条 住房保障对象中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享受货币补贴。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照我市《锡房指数报告》中,上年度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成交均价的40%确定,并每年调整公布。
第七条 住房保障对象应当购买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
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市区范围以外或者直系亲属存量住房的,不得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夫妻双方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第八条 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受理,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所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筹集,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至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