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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集中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集中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6〕251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常政发〔2016〕15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集中参保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范围

市区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参加本次参保登记工作。

(一)在职人员。指在2014年10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或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2014年10月1日后,单位中新调任(入)、录用、安置等新进人员,此次暂不登记。

(二)退休(职)人员。指退休(职)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职)年龄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除外)。

(三)其他人员。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批准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人员。

离休人员不纳入本次参保登记范围。

二、参保登记流程

(一)单位参保登记

1.注册。参保单位登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按照提示信息完成注册。

2.录入及打印。参保单位登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省登记系统),并根据单位成立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完成后,打印《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单位登记表)并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上报。参保单位携《单位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主管部门在备注栏内盖章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同级社保经办机构)。

(二)人员参保登记

1.参保单位填报

(1)数据录入。参保单位登入省登记系统,录入参保登记人员名单,打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2,以下简称《在职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花名册》(附件3,以下简称《在职花名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退休信息表》)、《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花名册》(附件5,以下简称《退休花名册》),并填报《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参保登记汇总表》(附件6,以下简称《汇总表》)。

其中,接入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事系统)的参保单位可通过人事系统导出参保登记人员名单,整理维护相关数据后导入省登记系统,再打印上述表格。

(2)数据核对。参保单位比照表格填写说明,对打印出的人员基本信息对照人事、工资档案逐项核实。数据有误的,需在省登记系统修改,并重新打印相关表格。《在职信息表》需经本人签字确认。《在职信息表》、《退休信息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在职花名册》、《退休花名册》、《汇总表》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公示及上报。数据核对完成后,参保单位将符合参保登记范围的人员名单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就公示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在职人员公示内容需包含: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人员编制性质等;退休人员公示内容需包含: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编制性质等。公示无异议的,参保单位携带申报表格、相关资料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核

(1)在职人员审核。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在职信息表》、《在职花名册》和人员编制、工资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退休人员审核。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退休信息表》、《退休花名册》和人员编制、退休手续、退休养老待遇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汇总表》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单位编制数、经费来源、实有人数、退休人数等基本情况。审核无误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核定和会商

各参保单位在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相关材料先报送同级机构编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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