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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锡政发〔2015〕2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大力促进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苏政发〔2014〕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乡共同繁荣,更好地推动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无锡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根据城市资源承载能力、人口结构层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确保居民户籍迁移依规自愿。

  ——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落实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和大市范围户口通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无锡市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逐步提高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进一步缩小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探索试点建制镇放开落户限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条件较好的建制镇放开落户限制,在试点建制镇对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实施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政策。根据各地承载能力,逐步增加放开落户建制镇数量。

  (五)合理确定落户条件。无锡市作为国务院《意见》中定义的“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根据《意见》中“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的精神,对照我市现行准入政策,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及城镇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规定作进一步优化调整,江阴、宜兴两地应当对照无锡市区户籍准入条件,结合各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资源承载能力,在购房落户面积、社保缴纳年限、合法稳定职业等条件上适当放宽,构成我市的差别化户籍准入政策体系。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六)实行城乡一体、全市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居民户口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的城乡一体、全市统一的户籍迁移、准入登记相关制度。全面落实大市范围内户口通迁制度。强化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完善与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计、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七)建立居住证制度。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我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江苏省居住证,市公安局具体负责落实居住证制发工作,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配套政策,逐步赋予持证人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对申领居住证并长期稳定居住的流动人口,根据其学历、住房、稳定工作年限、社保缴纳年限等条件,分档逐步赋予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学年限等条件,逐步赋予居住证申领人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促进流动人口市民化融合进程。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的积分落户制度,积极解决在我市已长期居住、务工、经商人员的落户问题。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八)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由市公安局、信电局牵头建设和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进一步强化信息的社会化采集,保证各项信息的鲜活,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实现我市全部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人口信息互联共享,为人口服务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九)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防止出现城镇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