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函〔2003〕79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3-07-09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修改后的《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
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结合一些地方提出的意见和实际工作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调整后的
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问题
目前,各地对调整后的
土地使用税政策,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和辅导,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全省情况不够平衡。各级征收机关应结合这次
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使新政策切实落实到位。要突出宣传重点,使辖区内所有纳税人都能熟知其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和年税额标准,努力为纳税人创造自觉申报纳税的条件。
二、关于开展
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问题
这次
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使各地所辖区域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