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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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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此文公开发布)

  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街(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工作。街(镇)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街(镇)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四条 食品摊贩申请公示卡实行一地一卡原则。

  第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六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下统称备案机关)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备案申请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备案机关职权或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备案机关申请,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二)申请资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条 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应当发给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