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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
苏府办〔2004〕115号
(2004年8月16日苏府办〔2004〕115号文发布 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两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府规字〔2019〕1号规定,条款修订,请结合引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根据《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