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临沂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国资财监〔20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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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临沂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国资委
2019年9月24日
临沂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市属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和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市场竞争有失公平。
(二)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程序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大额捐赠要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
(四)诚实守信。企业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幅减少的企业,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或暂缓。连续三年营业利润率下降超过10%或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资产负债率超过65%、资不抵债,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十条市属企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并严格履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未经其批准,各所属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市属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合理确定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决算管理。
企业在安排捐赠预算时,应按照救济性捐赠30万元,公益性捐赠30万元的额度作备用金,暂不列明细捐赠项目和数额,在捐赠实际发生时,按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企业拟安排捐赠预算时,应首先使用提取的捐赠备用金,备用金不足部分或未列入财务预算的新增捐赠项目,需事前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同意后实施。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外,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超出预算范围和金额的捐赠项目。凡涉及超预算调整事项,应当履行内部相应决策程序后,向市国资委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