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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1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享受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政策

  (一)培训补贴。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以下简称《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中对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培训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从2012年5月起至2014年底。企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除应按《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小微企业认定的相关依据、吸纳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明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操作。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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