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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7日


江苏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我省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是指我省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在学校注册办学地址以外,开展全日制技工教育的教学活动场所。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是设置教学点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设点院校),对招生计划内接受全日制技工教育的学生进行专业教学实习、思想政治教育、后勤生活管理的综合服务机构,不得对外衍生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以校外教学点名义独立面向社会招生和办学。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由设点院校全面管理,执行设点院校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批准设置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要求



第五条  技工院校原则上不得设置校外教学点,如特殊情况需在本设区市设置校外教学点,须经当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批准,且不得超过2个,校外教学点人数不得超过审批人数。不得跨市(指设区市,下同)设置校外教学点。  

第六条 技工院校设置校外教学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点院校连续三年完成年度招生计划,现有场地无法满足办学需要。

(二)校外教学点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实训和食宿场地。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5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五间以上,同时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实训场地和实训设备能满足实训教学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教学项目的安全规程;学生的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校外教学点为自有场地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租赁期或借用期须确保完成每一届学生的培养,独立封闭管理且无拆迁影响。

(三)校外教学点应由设点院校负责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设点院校和办学点师生比均不得低于1:20。其中设点院校选派的专职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2;设点院校聘用的兼职教师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每个专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理论教师和实训教师。

(四)设点院校负责对校外教学点的财务和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应符合财会人员从业条件。

第七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设点院校须在校外教学点设立专门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校外教学点的综合管理。综合管理机构一般应配备2-3名负责人员,明确1名主要负责人,同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主要从设点院校现有工作人员中选派,另行聘任的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管理人员总量的40%。

(二)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员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从事技工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学校中层管理岗位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素质良好、数量充足,在籍学生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2名管理人员配备。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设置校外教学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点院校基本情况,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及工作方案;

(二)校外教学点拟开设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三)校外教学点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与专兼职教师花名册;

(五)校外教学点教学、实习实训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

(六)校外教学点安全设施设备、消防验收检查结果及安全制度等情况。

第九条 技工院校设置校外教学点,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董事会研究。研究通过后,按照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设点院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公布。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的变更、注销,应向学校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执行设点院校的统一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设点院校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