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建管〔2019〕114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景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日
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扬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发包与承包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施工项目对资质没有要求的,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七条 承包单位分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施工劳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施工总承包工程内的专业承包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或将施工劳务分包给依法成立的施工劳务单位。专业承包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分包(钢结构工程除外)。
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承包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施工劳务分包给依法成立的施工劳务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专业承包工程再分包(施工劳务除外)。
施工劳务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施工劳务。施工劳务单位不得将施工劳务再分包。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载明承包范围、价款及支付方式、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省内市外施工单位拟进扬参加招投标或承接工程,应当向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报送其资质(资格)信息,取得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发放的资质(资格)信息登记证明书后,方可参加招投标或承接工程。
省外施工单位拟进扬参加招投标或承接工程,应当取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手册》,并向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报送其资质(资格)信息,取得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发放的资质(资格)信息登记证明书后,方可参加招投标或承接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后15日内,到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或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和项目分包情况、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登记。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组建与工程规模、技术等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岗履职。
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施工单位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他岗位。
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施工单位交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当与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完成施工现场考勤管理设备的安装和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基本信息上传,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其进行日常考勤记录,并与“江苏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扬州)”完成数据对接。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切实做好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考勤管理,未经考勤记录的不得出入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有新进人员的,未录入系统前不得进场施工;有人员撤离施工现场的,应当在3日内将人员撤离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自律,对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的合法性和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部应当保存项目批准书、招投标文件、招标公告、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材料。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保存以下材料:
(一)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核准书;
(二)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分包单位清单和分包合同;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以及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工资单和社会保险交纳证明;
(五)主要材料和机械设备等采购发票和租赁合同;
(六)工程款支付凭证;
(七)用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以及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凭证、银行代发工资流水;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
第十三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设工程后将所承接的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经理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施工劳务单位承包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