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市政优质工程评
选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市政工程评优办法,我局修订了《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
一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促进市政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我市市政工程的质量,推动市政工程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是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的最
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我市范围内已投入使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工程,获奖单位分别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三条 “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由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自
愿申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市内一流水平并具示范效应。
第四条 申报参评的工程必须是在本市、县(市)规划区范围内列入市、县(市)建设计划的项目,具有立项、规划、建设、施工等许可证或法定审批文件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评选坚持“标准严格、数量适度”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并成立市市政优质工程评审小组,具体评审工作委托苏州市市政工程协会承办。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工程规模符合以下条件
1. 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管道工程、广场、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河道整治(驳岸)以及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工程。其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县(市)800万元以上,其中,广场工程的土建部分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50%,投资额不少于总投资额的60%。
2. 隧道(含过街通道)、轨道交通、交通枢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置等工程,工程总价在4000万元以上。
3. 城市照明工程,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县(市)100万元以上。
申报项目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工程独特、技术先进、社会效益显著的可破格申报。
第八条 申报的工程必须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运行的,且运行正常不超过3年的设计合理、安全可靠、施工完整、效益明显的工程。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 已参加过“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2. 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检查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十条 以单位工程申报的由工程主体的施工单位申报。以
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工程,由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申报并注明主要施工单位(主要施工单位承担主体施工且工程量占60%以上)。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自检符合市优质工程标准的,经建设单
位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
第十二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上报材
料进行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凡申报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的项目,在工程开工
前须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处办理优质工程预申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重大管道工程、净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隧道、
轻轨(含场、站)等大型构筑物和隐蔽工程须在施工过程中报请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现场进行实体工程质量状况查验,已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申报市市政优质工程应报送以下材料。
1. 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申报表(附表一);
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 工程创优计划;
4.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复印件;
5. 监理评价报告;
6.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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