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7〕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二○○七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资金困难,提高城镇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
二、凡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均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益。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少缴。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按照《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建金管〔200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