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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济政字〔202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促进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奖励工作。包括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青奥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省运会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员是指在济宁市注册并培养且代表国家、省参加国际及全国体育比赛的运动员,以及代表济宁市参加省级比赛的运动员。

第四条  对在参加世界、亚洲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

(一)对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青奥会等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二)对在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等比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三)对在以上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运动员的有关输送、培养、带训教练员,整体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总额参照对运动员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五条  对在全国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

(一)对在全国运动会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二)对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三)对在以上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运动员的有关输送、培养、带训教练员,整体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总额参照对运动员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六条  对在省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

(一)对在省运会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集体项目奖励按省运会记牌计分办法2倍计算),并在评选表彰中予以倾斜。

(二)对在省运会中取得获奖名次运动员的有关输送、培养、带训教练员,整体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总额参照对运动员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七条  对输送体育人才单位的奖励:

(一)经市、县(市、区)训练培养的运动员向省运动队及省以上运动队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员或者体育教师2000元。

(二)输送运动员以省体育局公布的年度正式名单为准。

(三)按年度计算奖金总额,对获得奖金总额前3名的输送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按省运会周期计算,市体育局负责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6日。



附件:参加世界、亚洲、全国、全省重大比赛一次性物质奖励标准

附件

参加世界、亚洲、全国、全省重大比赛

一次性物质奖励标准

(单位:元)

参加名称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奥运会

250000

150000

80000

30000

20000

10000

10000

10000

世锦赛、

世界杯赛

100000

60000

30000

20000

10000

5000

5000

5000

亚运会

80000

50000

20000

10000

8000

5000

5000

5000

青奥会

80000

50000

20000

10000

8000

5000

5000

5000

亚锦赛、

亚洲杯赛

50000

30000

10000

6000

3000

2000

2000

2000

全国运动会

60000

40000

20000

10000

8000

5000

5000

5000

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20000

10000

5000

3000

2000

1000

1000

1000

全省运动会

20000

10000

5000

3000

2000

1000

1000

1000

说明:以上比赛不含分区赛、分站赛、预选赛、邀请赛等,如果分甲、乙级,不含乙级赛。

【“六稳”“六保”】【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宁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07  信息来源:济宁市体育局
一、政策背景

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更好地激励优秀运动员和为国家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体育工作者,努力提升我市竞技体育水平,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及国家、省等大型体育赛事中充分展示我市的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原国家体委、人事部《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一)促进竞技体育稳步提高。自《全民健身条例》出台以来,我市群众体育项目一直在蓬勃发展,各体育项目人口也在不断增长,特别是乒乓球、羽毛球、自行车等运动在我市拥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但我市竞技体育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社会力量没有广泛动员起来。为进一步拓宽竞技体育发展渠道,提升我市优势项目竞技水平,支持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需要《奖励办法》来共同推进职业体育改革。

(二)引进优秀体育人才。当前,全市体校、市队县办等训练网点28个,业训人数3000余人,市注册人数1050人,每年开展31个项目的少年儿童体育训练,承担着向山东省培养、输送代表市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运动员的任务。然而,当前我市各级各层次体育人才还比较缺乏,难以满足新形式下体育培育工作的需求;同时由于职称聘任的职数相对较少等各种原因,难以吸引体育优秀高端人才,也难以留住人才,导致我市体育人才队伍发展较慢。因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人才队伍的建设,不断提升我市体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需要《奖励办法》来激励、引进优秀体育人才。

(三)培养体育后备人才。随着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可供选择的社会职业越来越多,与体育行业形成竞争,立志与体育事业发展的年轻人越来越少。同时,由于现役竞技后备人才绝大部分属于00后出生的独生子女,缺乏吃苦耐劳精神,使得愿意从事艰苦体育锻炼的适龄儿童越来越少。另外,运动员教育文化程度不高,导致退役后就业与发展困难,很多有体育天赋的适龄青少年转而选择其他道路。因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大体育苗子选拔和输送,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运动员的训练积极性,鼓励运动员勇于拼搏,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在各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需要《奖励办法》来推动。

三、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原国家体委、人事部〔1996〕314号)。

(三)山东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及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确定工资办法的通知》。

(四)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奖励在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输送体育人才有功单位和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26号)。

四、重要举措

《奖励办法》共九条,是在参照《山东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及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确定工资办法的通知》《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奖励在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输送体育人才有功单位和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5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文化体育重大比赛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 济政字〔2017〕147号文件的基础上予以编制的。

《奖励办法》内容主要包括体育竞赛获奖奖励,即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等体育竞赛项目中获奖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组)和输送单位的奖励,并规定了奖励的范围、标准。

(一)完善了我市体育竞赛和人才培养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市正在执行的是2005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奖励在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输送体育人才有功单位和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56号)文件。该文件与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文化体育重大比赛表彰奖励办法》 ( 济政字〔2017〕147号)中的奖励标准差距较大,不利于我市体育竞赛和人才培养,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优秀体育人才、体育工作者的引进。

(二)明确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范围、标准,提高了奖励的可操作性。在各种各样的体育赛事活动中,为避免鱼龙混杂,《奖励办法》只选取了其中由国际奥委会等国际组织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等;以及由国家、省、市政府和政府部门举办的四年一届的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体育大会、冠军赛、全国工运会、农运会、民运会、全省运动会、全省工运会、农运会、民运会等,并明确了具体赛事名称、奖励范围和标准,使得奖励有章可循,提高了奖励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更好地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激励他们不断努力,发挥最佳水平,进而提升我市竞技体育水平。

(三)明确运动员、教练员(组)的奖金计发标准,减少纠纷。《奖励办法》明确了运动员、教练员(组)的奖金计发标准,保障了各方权益,使得体育事业向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

联系人:韩世新    联系电话:0537-2967700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