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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盐城市新市民住房公积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盐城市新市民住房公积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05                                   盐财规〔20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01-14 规定,截至 2021 年12 月31 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财法〔2023〕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19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新市民住房公积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扩大缴存范围、覆盖新市民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要求,帮助入城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的新市民解决和改善住房问题,市政府决定设立盐城市新市民住房公积金专项资金。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盐房金管[2021]4号)提出“力争通过3年努力,新增3万名新市民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市民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明显增强”。为引导激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更多的新市民纳入到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出台了该《通知》。

二、实施范围

1.执行期限。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