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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盐城市新市民住房公积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盐城市新市民住房公积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2021-08-05                                   盐财规〔20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全文失效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新市民住房公积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扩大缴存范围、覆盖新市民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要求,帮助入城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的新市民解决和改善住房问题,市政府决定设立盐城市新市民住房公积金专项资金。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盐房金管[2021]4号)提出“力争通过3年努力,新增3万名新市民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市民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明显增强”。为引导激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更多的新市民纳入到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出台了该《通知》。

二、实施范围

1.执行期限。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2.补贴对象。盐城市域内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补贴标准。按新市民个人月缴存额的5%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元,直接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月缴存基数的10%。月缴存基数由其自行申报,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且不高于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缴存额+政府补贴额;个人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基数×10%;政府补贴额=个人月缴存额×5%。

5.申报流程。新市民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报送申报材料,并提交信用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