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关于修改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连政发〔2018〕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
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连政规发〔2014〕7号)、《
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08〕126号)、《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3〕2号)、《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连政办发〔2004〕76号)等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关于《
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1.原第六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实际情况,依法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按照规定报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审计计划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2.原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会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3.删除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4.原第十四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执行,其审计结果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5.删除原第十五条第一款。
6.删除原第十六条最后“审计机关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建设单位已编制竣工决算报表的基础上实施,对项目实施全面审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审计机关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建设单位已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全面审计。审计机关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应当在建设单位已确认工程结算的基础上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前置审核、确认、签字、验收等工作。
7.删除原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应当作为建设资金拨付、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也”。
8.删除原第二十六条。
二、关于《
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1.删除原第十八条中的“同时按照工程造价的1%缴纳保证金”。
2.删除原第三十一条中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三、关于《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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