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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8-02-12 济政办发〔20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济政发〔2019〕12号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0号)和《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8〕6号)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仍按照济政发〔2017〕20号和济政办发〔2018〕6号文件关于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0号)和《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8〕6号)同时废止。

2018年1月1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愿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济政发〔2021〕18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