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闽国税发〔2006〕10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7-11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9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上报车价信息的地市应于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每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上传至省局FTP://LOCAL/流转税处/车购税/车辆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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