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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规发〔202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本市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引导其在盐城就业创业,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盐城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盐城市“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为确保奖学金科学精准规范实施,发挥应有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所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由盐城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原则上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毕业年级学生,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秘书长、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高校主要负责同志等为成员,负责审定评审规则、明确名额指标、确认评选结果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评审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评审规则、初评获奖人选、申诉受理等事项。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5万元,本科生奖励标准为每生1.5万元,专科生奖励标准为每生0.8万元。

  第七条  “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五)以下学生优先考虑:积极响应“留盐行动”,毕业后与我市相关行业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优秀毕业生;驻盐高校与盐城市人民政府合作办学学院的相关专业学生。

  第八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治安处罚的;

  (二)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

(四)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名额原则上不超过高校各学段毕业年级学生数的2%,总量不超过450名。

  第十条  具体分配名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高校类别、办校层次、在校本专科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契合我市主导产业、特色农业等专业学生倾斜;驻盐高校与我市有正式合作协议的学院原则上每年按学生数的10%安排名额,但每个学院不超过10个名额(包含在每年450个名额内,但不占所属学校应安排名额)。

第十一条  每年8月底前,领导小组根据当年高校学生数量动态确定名额指标,具体名额指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各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