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基建统筹切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建〔2021〕97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委,各功能区财政局(财审局)、发改委(经发局):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基建统筹切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基建统筹切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建统筹切块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统筹切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市区村镇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及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电源电网、机场扩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安排、保障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年度资金预算,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使用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审定项目;监督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根据年度预算内统筹基建计划和相关规定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重点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等责任。
(四)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
(一)地方基本建设补助。包括开展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电源电网、机场扩建等有关专项工作的规划、前期工作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二)民生工程建设补助。包括部分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村镇水利、路、桥等小型工程的补助,便民服务中心、村级道路及路灯、农耕文化展示馆、社区环境改造、村庄环境整治、文体综合设施、敬老院改建等;
(三)省发改委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计划确定的其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推进事项。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基建投资计划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总量,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事项的额度。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 市发改委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申请,并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市发改委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按相关规定下达。下达至县(市、区)的专项资金,由各地财政局会同发改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安排,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具体实施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