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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转让的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转让的意见
苏财基金〔2019〕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体现政府投资基金政策导向,支持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高效运作、市场化退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精神,现就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限合伙制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企业产(股)权,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投资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按照其他市场通行方式转让。

     二、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公司制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企业产(股)权,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投资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产(股)权进行评估,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依据;转让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运营情况要加强监督,依法维护政府出资的合法权益。

   

     附件:相关政策规定摘录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6日

 

附件

相关政策规定摘录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第六十六条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