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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盐城、淮安、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各有关市中心支行,省农垦集团各国有农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提出的“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的要求,根据我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9号)和农业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印发的《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农垦发〔2016〕1号)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 25-83516129。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民政厅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江苏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9号)和《农业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垦发〔2016〕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农垦实际,现就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社企分开为方向,以服务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着力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享受同等公共服务资源,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为垦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好服务全省战略需要提供重要支撑。

二、改革目标

在已经完成国有农场公安派出所、义务教育改革的基础上,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实现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社会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共建,统筹协调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方向,分类实施。按照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总要求,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坚定不移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在具体改革内容、改革方式上,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二)统筹谋划,政策衔接。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要与国家和省相关领域改革和民生改善等政策相衔接,与农场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抓好方案制定和政策落实,全面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

(三)权责明确,协同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农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积极配合,省各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共同推进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四)积极稳妥,务求实效。根据农场规模和办社会职能实际情况,妥善做好人员、资产、债务、经费等方面的政策安排,切实处理好改革相关主体的关系,稳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四、改革任务

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是指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非企业经营性事务,主要包括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管理、民政事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民武装、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动物防疫、“三供一业”、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与养护等各类社会行政性、社会事业性和社会服务性职能。

(一)分类推进国有农场办医疗机构改革。按照省国资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江苏省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 苏国资〔2017〕144号)精神,分类推进国有农场办医疗机构改革。

1.鼓励国有农场将与地方协商一致且地方同意接受的农场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移交地方,按照政府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资产无偿划转,人员择优录用。

2.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当地政府无意接受的农场办医疗机构,由农场自行实施关闭撤销。当地政府根据医疗机构布局规划,统筹安排好农场职工居民的就医和基本公共服务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农场规模在农场设立卫生院或者卫生所,也可以在农场设立周边乡镇卫生院的派出医疗点。

3.支持省农垦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农场)通过资产划转、无偿划转、托管等方式,对农场办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和集中管理。鼓励发展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和康复机构,发展健康养老和健康旅游等产业。省农垦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可以根据农场规模和需要,保留为其职工服务的内设医疗机构。

4.鼓励引入专业化、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有序规范参与农场办医疗机构的重组改制,优先改制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5.对于已经实行民营化管理的原农场办医疗机构,由民营机构自主运营管理。

6.逐步完善农场缴纳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政策。逐步将国有农场缴纳的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转为由县级以上财政补贴。改革过渡期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9号)中“省农垦集团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统筹安排,加大对农垦的支持力度”的精神,省财政在安排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时统筹考虑,对省农垦集团给予倾斜。

(二)积极稳妥推进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按照属地原则,可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的办法,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农场相应的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在地方政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下,国有农场具体承办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实现与地方统一规划、同步发展。加强区域资源共享共建,提高区域社会事业整体效益。

1.内部分开、管办分离。梳理整合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与生产经营实行机构、人员、资产、债务、财务核算分开,成立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具体承办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

2.授权委托、购买服务。地方政府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国有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相应的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科学合理地测算所需经费并安排购买服务支出。对盐城、淮安、连云港市辖区内的农场暂不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可采取分步分项移交的办法。移交过程中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场原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低于周边区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国有农场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社区是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地方政府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精神,指导农场根据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农场区域内各个社区,建立和健全国有农场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提升国有农场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同时,加强对国有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并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置居民委员会,将国有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服务设施等建设经费纳入公共财政购买服务保障范围,切实发挥农场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

(四)完善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应将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统一纳入地方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