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镇政规发〔202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要求,市政府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一、对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镇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2. 镇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1
镇江市人民政府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镇江市城镇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1998〕158号);
二、《镇江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镇政发〔2000〕223号,镇政规发〔2012〕4号修订);
三、《镇江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2〕16号);
四、《 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
》(镇政规发〔2018〕1号,镇政发〔2021〕3号修订)。
附件2
镇江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