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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建办〔2020〕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12月20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0月13日


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 菏政办发〔201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指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对拟开发项目的性质、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绿色建筑与住宅性能认定、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提出的建设条件意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实施、管理、监督工作,具体负责主城区内(包括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实施、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含以下内容:

(一)宗地(项目)概况:包括宗地(项目)位置、用地规模和用地性质,以及开发期限等要求;

(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包括供水、排水(雨水、污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绿化、环卫、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建设期限、建设时序,有关管线布置等要求;

(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包括物业服务、政务管理以及教育、养老、卫生等设施的建设期限、建设时序等要求;

(四)住宅产业化、住宅性能认定、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的道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当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其他建设条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具。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前,应当书面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提供该宗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积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对拟开发建设地块,向城市管理、人防、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商务、党建等相关部门征求开发建设条件意见。

相关部门在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能,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建立协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不一致的问题。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或出让须知中。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建设条件变更涉及相关税费的,应当补缴税费。

第十二条  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将土地转让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继续严格落实该宗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服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许可手续,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宗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竣工和同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依据。

第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示范文本)

附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对              号宗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

第二条  宗地(项目)概况

1.项目位置:                                       ;

2.用地规模:                                       ;

3.用地性质:                                       ;

4.其他:                                           。

第三条  本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为       个月,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至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之日计算。

第四条  本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工程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并确保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第五条  本宗地供水设施现状:        ;该项目的供水设施计划从       接入,见附件《供水管位现状图》。

排水设施设施现状:        ;该项目的排水设施计划从

接入,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     %以上,见附件《排水管位现状图》。

燃气设施设施现状:        ;该项目的燃气设施计划从

接入,见附件《燃气管位现状图》。

供热设施设施现状:        ;该项目的供热设施计划从

接入,见附件《供热管位现状图》。

供电设施设施现状:        ;该项目的供电设施计划从

接入,见附件《供电管位现状图》。

第六条  规划红线内的绿化、路灯、环卫、健身场地、海绵城市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于     年     月     日前建设完成。

多层住宅每      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高层住宅适当增加,商业用地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米,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当按照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收集频率计算,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

其他要求:



第七条  规划红线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车位于   年   月    日前建设完成。

第八条  物业服务用房于     年     月     日前建设完成,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间,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简单装修等正常使用功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同步建设完成物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一期项目交付15日前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

第九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