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05 云国税所字〔1996〕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监管范围和监管级次
1、凡经批准由总机构规定的纳税人统一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所属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均属于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范围。
2、汇缴或规定纳税人所属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管级次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第二条 规定的监管级次执行外,邮电企业可延伸监管到县(市)邮电局。其他汇缴或规定纳税人所属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凡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单位即为
企业所得税的监管企业和单位。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
二、纳税申报
1、汇缴或规定纳税人所属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均应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具体申报期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2、汇缴或规定纳税人所属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年终在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上级机构,上级机构接到下级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应及时逐级汇总上报。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交通银行等省级分行,应对下级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及时进行汇总,于次年3月底以前将汇总申报表报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同时抄送所在地国税机关。
4、中国人保集团省级财保、寿保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昆明铁路分局、开远铁路分局、省邮电管理局、省民航局等,对所属企业单位上报的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要及时进行汇总,于次年3月底以前将汇总申报表报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同时抄送所在地国税机关。
5、省电力公司及其它在省内汇缴的纳税人在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将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抄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6、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汇缴或规定纳税人所属成员企业单位报送的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分行业或机构纳税人逐级汇总于每年3月底以前上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三、监督检查
1、对汇缴或规定纳税人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原则上进行年度检查,也可进行年度中间检查。年中检查中发现成员企业和单位申报的税款与审核结果不符的,应督促其及时进行调整。年终检查,其依据是纳税人的财务决算报表和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检查结果与企业年终决算及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调整不符而少缴的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2、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