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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农[2001]5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1-2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1〕110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20

从200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