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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常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政办发〔2019〕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决定》(常政规〔2024〕3号规定,废止(失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93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7〕34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34号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59号)和《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常政规〔2014〕6号),切实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即征即保、应保尽保”要求,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93号令要求,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严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程序,严格落实征地补偿标准和社会保障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
  二、规范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一)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区自然资源部门认真落实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将被征地的权属、面积以及需安置保障的人数、类型等情况函告相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应将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缴入财政开设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账户,并由财政部门出具征地预存款到位证明。
  (二)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做好征地批准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所在地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区人民政府在上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须将上一批次(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报送市自然资源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民政府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及到账情况审核通过后,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批准,区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
  (四)在被征地农民名单经区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征地补偿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划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支付到位;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区财政设立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征地补偿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负责本辖区内93号令实施以来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落实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被征地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