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泰州市区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泰州市区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1日
关于促进泰州市区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当前我市已进入老龄社会快速发展阶段,为进一步鼓励和动员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福利领域,大力兴办民办养老机构,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 苏政发〔2011〕127号
)、《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发〔2010〕17号)、《泰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泰政发〔2010〕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现状及目标
截止2011年底,市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16.7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9.4%;国办、集体办、社会办养老机构仅21所,总床位数1987张,占市区老年人口的1.2%,机构床位率低于全市2%的平均水平,与省委、省政府提出的2015年底前,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3%以上要求差1.8个百分点。养老机构及其床位数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目前,乡镇敬老院已基本改造到位,国办养老机构已形成,要完成省委、省政府机构床位数占老年人口3%以上目标任务,主要依靠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到2015年,新建民办养老机构4家,其中1000张床位数以上机构2家,老年福利设施床位总数达6500张,实现养老机构床位数占老年人口3%的目标。
到2020年,民办养老机构总数达12家左右,床位数达6000张,市区床位总量达10000张,基本达到老年机构床位数占老年人口4%的目标。
二、扶持政策
凡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个人和外资)用非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为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项目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场所和机构,经区及以上民政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和优惠。
1.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2.对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免收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房产测绘费、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民办福利机构新建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他项权登记免收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费,建设工程渣土处置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白蚁防治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招投标公证费,建设工程施工图抗震设计审查费,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专业审核及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费,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收费,城建档案资料服务费,环评费。
3.民办养老机构运行过程中,水利建设基金、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予以免收;对多回路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减半收取,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电话、宽带免收一次性接入、安装材料费用,使用电话、网络等有关电信业务执行居民住宅资费标准;安装数字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安装数字电视宽带网减半收取网络使用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97号)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民办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符合相关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