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4月29日 日科字〔202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18》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科技局,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日照高新区创新创业研究院、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日照市技术创新中心(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打造高层次技术创新平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依照《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鲁科办发〔2020〕34号)等政策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我市优势特色产业重大关键技术创新需求,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高端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建设战略定位高端、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研发机制创新、投入结构多元的综合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平台。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履行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示范职责,积极构建新型科研体制,凝聚领域内高层次创新人才,强化政产学研协同,实施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产业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升全市重点产业竞争力,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等方面职责。市科技局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区县科技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或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新型研发机构等组建,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可以参与共建。
第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组建单位是企业的,上年度销售收入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4%以上(农业企业不低于3%)。独角兽、瞪羚企业,具有重大战略发展空间的隐形冠军、“小巨人”企业不受最低销售收入、研发经费占比限制。
2.组建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其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对外提供合同科研、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3例以上。
3.组建单位具有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经验和能力,有丰富的科研成果和足够的知识产权作为技术支撑;近三年一般要承担过至少2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近三年获得至少1项市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
4.组建单位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其中固定研究开发人员15人以上。中心负责人应为专职工作人员,引进的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需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5.组建单位须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及科研仪器设备,一般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软件类企业500平方米以上),建有1个以上的中试基地或产业化基地;实验仪器设备原值总和不低于1500万元(软件类企业300万元以上)。每年度投入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经费不少于300万元,三年筹建期投入的研发经费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程序:
1.申请建设。组建单位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2.评估论证。对符合市技术创新中心布局规划的建设方案,市科技局组成包括技术、财务人员的专家组,依照《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指标体系》(附件1),采取答辩评审的方式进行论证审核,择优确定进入现场考察的名单。
3.批准筹建。经综合评审后确定符合组建条件的申请单位,市科技局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筹建。
4.评价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筹建一年后进行中期评估,三年后进行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筹建期满后,由组建单位提交认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价,评价通过的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日照市×××技术创新中心”(英文:Rizhao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评价未通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尚不具备条件的,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3年内完成向独立法人过渡。根据组建模式的不同,可以探索组建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新型研发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制定管理章程,明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的管理机制。
1.理事会(董事会)由组建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无共建单位的由组建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理事长(董事长)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决策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发展和人财物等方面事项。
2.专家委员会由中心主任、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等人员组成,其中组建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非建设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对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3.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条 组建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投入的主体,承担重大科研设施、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投入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从批准筹建次年开始,中心每年2月底前,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建立市技术创新中心动态管理机制。中心通过认定评价后,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三年为周期对中心进行定期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继续支持、整改或撤销等重大事项。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三条 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升级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依照《日照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政策(试行)》,按建设进度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资金(或创新券)补助。在建设前期按建设单位先行投入资金不超过30%的比例,且不超过300万元安排引导资金,用于购入研发设备进行技术研究。
第十四条 引导科技资源向市技术创新中心聚集。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支持建设院士工作站等专家工作站,柔性引进人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附件:1.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指标体系
2.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附件1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指标体系
附件2
日照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一、建设基础和重要意义
1.1国内外相关技术、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1.2我市相关技术、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3建立技术创新中心的必要性和意义
1.4建立技术创新中心的产业、区位、资金、技术储备、研发条件等基础与优势
1.5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及主要骨干人员情况(包括从事过的主要研究任务及所负责任和作用,主要研究成果、发明专利、获奖情况和成果推广情况,特别是与技术创新中心相关的研究成果情况介绍)
二、总体思路
2.1技术创新中心指导思想
2.2技术创新中心战略定位
2.3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原则
2.4技术创新中心发展目标
三、建设布局
3.1技术创新中心组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组建各方在技术创新中心中的定位、角色,权利和义务等)
3.2技术创新中心的机构设置(包括董事会或理事会设置、专家委员会、部门设置、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