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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储备土地,组织土地前期开发,并适时向市场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资、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采取预约储备、货币储备等方式,对本办法所列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统一储备,具体组织土地前期整理,以备向土地市场供地。

第二章土地储备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对下列国有土地通过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

3.征地撤组转户后的剩余国有土地;

4.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5.荒芜、闲置的土地;

6.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7.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协议补偿后纳入土地储备:

1.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拟转让土地;

2.因单位搬迁(含污染搬迁和“退城进区”的工业用地)、撤销、破产和其他原因调整的划拨或出让的土地;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4.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储备的土地;

5.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确定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九条 对第七条所列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 在符合城市(镇)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储备采取预约储备和货币储备两种方式。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土地,采用预约储备方式进行土地储备;应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要求,储备机构可以货币储备方式储备土地。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与城市建设投资主体签订协议,委托其实施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在完成该土地的前期开发,成为净地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预审成本回购经营性用途的储备土地,统一进入土地市场交易。上市后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按市有关规定分配处理。

   第十二条 协议补偿的土地储备程序如下:

   (一) 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二) 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征转用批准文件等,对宗地土地权属来源、土地用途、四至范围等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规划咨询。根据调查结果和审核意见,储备机构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市规划部门征询拟储备地块的规划意见。

(四) 土地及相关资产评估。土地资产、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资产,以及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应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地价评估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 拟定储备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调查、规划意见、储备补偿价格,拟定储备方案,并进行集体会审。

   (六) 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储备方案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就储备方式、储备补偿价格以及有关储备土地条件等进行协商一致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

   (七) 储备补偿。根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由土地储备机构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储备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按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向市国土资源、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登记。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时,对已确定规划用途的储备土地,按照规划用途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未确定规划用途的储备土地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