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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发〔2009〕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长效机制,促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接转和劳动力正常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预算管理与基金调剂相结合的制度和办法,增强全省范围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控能力,在确保当期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着力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省级强化预算管理、统筹安排调剂基金的前提下,落实各级政府征缴扩面任务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坚持重在统一规范的原则,确保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总体一致;坚持权利与义务、激励与约束、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施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原则,强化业务经办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坚持完善制度、严格监督的原则,以严谨的工作规程和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基金安全。

  三、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主要目标是,在全省范围实现统一制度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预算管理制度,在实施省级预算管理和统筹调剂基金基础上,逐步提高省级统筹水平。

  四、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由省制定,各市、县(市)不得自行制定。统一全省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单位缴费基数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

  五、全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各地不得违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地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和标准,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凡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市、县(市)要制定解决办法,并报省备案。

  六、省级统筹调剂金每年年初暂按各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总额1.5%提取,今后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七、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预算管理制度。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明确省和各省辖市市本级(包括市辖区)、县(市)(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的责任。预算的编制应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收支平衡和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的原则,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预算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各预算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作为编制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依据之一。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综合考虑全省和各预算单位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应参保缴费人数、预算年度参保缴费率、扩面征缴计划、工资增长、财政补助收入(含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调剂金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因素,按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编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综合考虑全省和各预算单位离退休人员静态总量和动态增减情况、国家和省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正常调整待遇形成的新增支出、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形成的退休费用增支等因素,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和待遇标准编制。

  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保障机制,确保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预算单位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其预算内的收支缺口,省综合考虑省级统筹调剂金运行及结余情况、各地上缴调剂金情况和工作绩效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其余由地方适当动用当地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财政资金配套补助予以解决。

  各预算单位未完成年度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