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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商品住房装修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商品住房装修工作的通知
宁房市字〔2020〕153号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市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宁房市字〔2020〕13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商品住房装修品质,满足购房人多样化的居住需求,实现资源集约利用,推动住宅市场高质量发展;同时落实设计和施工经济、节能、环保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建商品住房装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全装修应当符合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规定:“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厨房与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具体是指给排水、燃气、供电照明、空调、通风、通信等系统安装到位,厨卫基本设备配置到位并可正常使用,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地面铺装、墙面及顶棚粉刷完成,达到入住标准。

升级装修是指:在全装修基础上,根据不同消费层次或市场需求,在主要功能空间的材料、设备、设计等方面,进行品质化的升级装修。

二、新建全装修商品住房价格由毛坯价格和全装修价格两部分组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向市发改委申请价格备案。全装修的价格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全装修价格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备科技系统或新风系统(含中央空调)的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价格控制在2000元/平方米;不具备科技系统或新风系统(含中央空调)的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价格控制在1500元/平方米。对全装修方案价格低于1500元/平方米的,评估机构应及时反馈房地产开发企业,待装修方案整改后重新进行评估;对全装修方案评估价格高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计。市发改委会同市建委、市房产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后,对该标准适时调整并公布。

三、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应包含毛坯和全装修两部分内容;涉及全装修的,购房合同中应对装修内容、主要材料、材质等级等约定和明确。

四、在全装修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的基础上,为充分满足购房人的品质化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供升级装修方案,供购房人根据自身需求在全装修方案和升级装修方案中自主选择。

五、自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人自愿选择升级装修方案的,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另行签订升级装修合同;3个月期满,未销售的房源原则上确定为全装修。升级装修工程应随商品住房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监管、同步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解决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纠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完成并提供所开发项目全部新建商品住房的装修具体方案(含全装修方案、升级装修方案),包括装修设计图、装修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材质及主要施工工法等。

七、建立新建商品住房装修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南京市发改委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系统”, 通过“选取装修价格评估机构”模块,从名录库中摇号选取一家评估机构,签订装修价格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对项目全装修价格和升级装修价格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及样板间须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评估资料由市发改委留存。市发改委会同市房产局、市建委等部门对评估机构工作情况检查, 建立评估机构名录库准入、退出机制。

八、全装修价格和升级装修价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的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装修具体方案,对装修价格及构成按市场公允价格评估,按装修具体方案对样板房中交付部分核对,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如存在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纳入诚信“黑名单”,退出评估机构名录库。

九、为确保升级装修工程顺利建设,建设部门加强升级装修工程质量监管,房产部门采用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 20%不可预见费,涵盖升级装修资金监管;升级装修合同中应包含升级装修工程款的资金交付、使用和监管等内容。

十、新建商品住房执行“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市发改委会同市建委、市房产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合理确定升级装修价格。建设部门定期发布房屋装修主要材料和劳务市场人工工资等市场价格信息,提供参考。

十一、进一步规范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销售现场分别公示全装修方案、升级装修方案、全装修评估报告、升级装修评估报告、全装修样板房和升级装修样板房,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样板房中硬装部分交付标准应与展示内容一致;软装部分非交付标准的,如家具、灯具等设施设备、装修材料和装饰物品,应采用醒目标识提示购房人,样板房保留时间须至项目交付后三个月。交付标准样板房应与相应的装修具体方案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