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
徐政发 〔2005〕 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贯彻 “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市区(不含贾汪区,下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指令性安置为辅,并逐步过渡到全部实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筹集,实行社会统筹与财政支付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全部由财政负担。
二、对下列退役士兵予以指令性安置:
1.省移交的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配偶户口系婚后非毕业生安排工作、非正常工作调动迁入我市市区的除外);
2.服役10年以下人员中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
3.进藏兵;
4.烈士子女。
以上人员自愿自谋职业的,予以鼓励。
三、指令性安置实行“量化积分、公开选岗”办法。
四、除第二条所列重点安置对象外,其余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只办理落户手续,不纳入城镇安置范围:
1.根据徐政发〔2003〕75号文件登记为“家庭户”的;
2.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3.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属非正常工作调动和非投靠直系亲属迁入我市市区的。
六、允许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双向选择”。非指令性安置人员要求实行“双向选择”的(配偶户口系婚后非毕业生安排工作、非正常工作调动迁入我市市区的转业士官除外),须在报到期结束后一个月内(2004年冬季退伍的,在填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登记表》时)提出书面申请,从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在不占用政府指令性安置指标的前提下,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于市区指令性安置工作结束后,到市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有安置任务的部、省属单位如接收非指令性安置人员,须在完成省下达的安置任务后与市安置部门协商解决。申请“双向选择”就业的退役士兵如转而要求自谋职业,须在“双向选择”最后期限到期前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联系到接收单位又未按时申请转为自谋职业的,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办理安置手续,也不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七、加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所有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均安排一次资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会。缴费标准500元以下的培训项目,全部由安置部门负责缴纳;超过500元的,由安置部门补助500元。
八、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凭证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和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等12部门《印发〈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民安〔2005〕2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给予安置补偿。凡企业、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收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接收安置人数,按安置对象应享受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将安置补偿金一次性拨给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的不予拨付),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接收非指令性安置对象的,安置部门予以办理安置手续,但不拨付安置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