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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业服务业用地业态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业服务业用地业态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商业服务业用地业态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5日



苏州市商业服务业用地业态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服务产业发展,有效引导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业态,根据《苏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结合苏州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服务业用地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规划用地性质属于B类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包含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