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苏政发〔2010〕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4〕1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我省推进科学发展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
(一)深刻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民间投资总量突破1万亿元,达到11746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62.6%,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事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挖掘民间资本蕴藏的巨大投资潜力。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将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成为社会投资的主要力量;要确立民间投资在行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资本将成为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民营企业将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大部分科技创新活动由民间投资发起或参与。到“十二五”期末,全省民间投资总量将超过30000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70%。
(三)着力突出民间投资的发展重点。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行为,国有资本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落实民间资本可以进入所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领域的要求,鼓励民间资本在更大空间实现加快发展。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间投资加快优化结构,推动民间资本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外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实现在更高层次上的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加快完善政策体系,加强财税扶持和融资支持,营造各类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良好市场氛围。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各级各类载体和平台建设,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率,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积极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范围
(四)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放宽行业准入,落实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领域的政策;减少准入限制,落实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的政策;加强政策支持,落实民间资本拓宽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及商贸流通、政策性住房等领域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研究制订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五)鼓励民间投资进入重点领域。在继续鼓励民间资本投向现代高效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基础上,集聚政策、措施,鼓励民间投资在重点领域扩大投资范围。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水利工程、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鼓励民间投资加快进入金融领域,落实国家放宽金融机构股比限制的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拓展社会事业领域投资范围,加大医疗、教育、文化等产业投资力度,积极参与全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领域,深入参与水、电、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建设。
(六)创新民间投资进入途径。进一步明确民间资本拓宽投资领域的方式方法,对于存在发展规划、投资规模、行业技术等隐形门槛的领域,要创新进入途径,畅通民间资本进入渠道。实施股权出让,政府出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新建的重大交通、能源项目,要吸收一定比例的民间资本参股,向民间资本出让部分股权。组建投资基金,对投资额较大,规模门槛较高的铁路、港口码头、民营航空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形式参股建设。推行业主招标,油气储运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要采用法人招标的形式公开选择项目业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开展特许经营权转让,已经建成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可以向民间资本转让经营权。实行综合补偿,民间投资参与土地整治、新能源开发、城乡供水、公共交通等领域,由政府进行综合补偿,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三、加快推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
(七)鼓励民间投资优化结构。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服务业提速计划”、“传统产业升级计划”的实施,充分利用各种发展平台,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在参与全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中实现加快转型升级。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与服务外包、物联网等新兴产业投资力度,对民间资本投资新兴产业的,在用地、融资、人才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要向优势民间投资项目倾斜,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省各类产业基金的设立。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重点建设物流、信息服务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服务业项目,在加快发展服务经济中得到壮大。鼓励民营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加大产业升级投资力度,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传统制造业等低端行业向研发设计、咨询服务、新兴产业等高端行业攀升。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加速从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低水平领域退出。
(八)鼓励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提高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水平,鼓励民间投资向各类园区、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集聚,引导民间投资围绕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加大投资力度,在园区内形成要素互补、产学研互动、上下游配套的联动发展格局。改进各类园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将引入民间投资与引进外资同等对待。引导民间投资向服务业集聚区集聚,对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投资的民营企业,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引导民间投资向沿海地区集聚,鼓励民间资本入股江苏沿海股权(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筹建江苏沿海发展银行,认购沿海开发融资债券。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沿海地区现代高效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海洋产业,实施滩涂综合开发经营。
(九)鼓励民间投资创新发展。以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份为契机,鼓励民间资本加大自主创新投资,培育更多的科技型、创新型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要向民营企业倾斜,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等领域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研发机构,集聚创新资源,增加技术储备。支持民营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为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加强产学研联合,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各类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对接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开发新产品,加快实现产品更新换代。
(十)鼓励民间投资外向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投资收购境外研发机构、知名品牌、营销网络,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经营主体。鼓励民营企业与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共同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市场。健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加快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发展平台和综合服务。建立省级部门境外投资工作协调机制,在融资保险、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加快存量调整,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并购、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强强联合,提高投资扩张能力,到“十二五”期末,销售(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达到60家以上。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充分利用自身品牌、技术及管理优势,采取兼并收购、战略联盟、相互持股等多种形式,对技术落后及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参与重组的民营企业在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进行票据融资、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间资本以股权认购、参与改制重组、开展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支持有条件的省属企业在母公司层面引进民间资本。
四、全面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十二)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快制订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及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在政府采购时优先选择。
(十三)优化行政审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的长效机制。各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承诺服务等制度,推动行政管理内容、标准、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全面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积极运用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手段,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