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创业培训代金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人社规〔20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扬州市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现将《扬州市区创业培训代金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8日
扬州市区创业培训代金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劳动者创业素质和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发〔2017〕22号)、《
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扬府发〔2017〕206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扬两创办发〔2017〕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创业培训工作实际,现制定扬州市区创业培训代金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区创业培训代金券(下称代金券)是发放给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书面凭证。代金券的使用情况统一纳入扬州市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代金券采取自愿申领方式,持券人可根据自身创业需求选择扬州市区范围内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后向本地区就业创业管理机构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就业创业管理机构审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日,报财政部门复核支付。
第四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认定、发布、监管。
第五条 代金券发放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且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创业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前两年在校生)。
第六条 劳动者可凭身份证,向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创业创新服务机构、院校创业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