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潍财综〔2016〕59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
潍财综〔202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财政局公开有效政策文件清单【2022-07-08】》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2年潍坊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 2022-12-31)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4.12.9
各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经研究,对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规划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财综〔2016〕59号)中部分内容予以调整。
1.将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中的“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不含供热、供电、燃气)”调整为“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不含供水、供热、供电、燃气)”。
2.将配套费使用范围与管理中的“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供排水、桥梁、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调整为“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3.将有关要求中的“供热、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仍按潍政发〔1995〕34号文件及潍价综字〔1994〕26号文件规定执行,新建项目的供热、燃气配套费计入房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业主收取”内容删除。
4.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及附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财综〔2016〕59号)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中央立项的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
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9〕93号)和《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物价局关于免征部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潍财综〔2013〕20号)精神,现就我市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
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不含供热、供电、燃气)。中心城区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标准征收;“三河”﹙城区段﹚两侧加收20%(白浪河两侧1500米范围、虞河两侧1000米范围、张面河两侧800米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二)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的收费主体。中心城区配套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县市区配套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规划、住建部门代收。
三、配套费的收取办法
配套费执收单位,需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配套费。
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规划部门代征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配套费;委托住建部门代征的,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配套费。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