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政发〔2003〕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 常政规〔2014〕4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本市登记的常住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的人员,要求将户口迁入本市,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本规定的,准予迁入。

   本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属于自己产权的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房屋租赁使用证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包括自由职业以及投资兴办产业),且参加社会保险,具有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领取退休费、养老金等),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辖市人事部门受理审核:

   (一)凡符合本市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迁入;

   (二)按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中专生;

   (三)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四)其他需人事部门受理审核的人员。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符合本市规定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技、职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录用,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工作满2年以上且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10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迁入;

   (六)其他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的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辖市发展计划部门受理审核:

   (一)在本市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连续2年纳税1.5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迁入;

   (二)投资20万美元以上外资的,允许引荐人或投资人在大陆的亲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迁入。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辖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