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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发(1999)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防止国家、集体资产流失,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住房租金标准

  凡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国有直管住宅(包括拆迁安置用房)、单位公有住房,一律执行全市统一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全市各类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房改办制订,报省、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订标准,更不得随意多收或少收房租。

  二、统一住房租金票据

  对全市各类住房租金实行统一票据。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市房管部门统一发放。产权人不开具统一租金票据的,承租人可拒付租金。房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公有住宅产权人的租金收入使用进行监督,确保租金收入按维修费、管理费等用途的顺序使用。

  三、统一规范租赁契约房屋租赁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契约,契约统一实行建设部推行的规范的租赁契约。契约中双方应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使租赁双方当事人了解、掌握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租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