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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司其职,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工作。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保障就业政策落实,确保资金规范运行,根据就业促进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就业创业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工作,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9月30日

  附件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保障就业政策落实,确保资金规范运行,根据就业促进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政策以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使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坚持预防为先、过程管控、事后监管、客观公正,对本级及下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加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对资金使用要全程记实,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全程留痕可追溯。加强对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二)补贴政策清单、办理指南的制定情况、公开情况;

  (三)补贴资金受理情况、审核情况、拨付情况,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四)资金管理制度、监管措施、内控机制等建立落实情况;

  (五)资金支出绩效、结余等情况。

  第六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需要,制定监管计划,采取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核查等方式,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 各地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开展集中监管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的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不定期集中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查。

  第八条 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至少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监管核查应听取被监管核查单位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介绍,对被监管核查单位报送的文件、凭证、报表、账簿等资料以及通过信息系统调取的数据进行检查、分析、核对,必要时可向获得补贴资金的政策对象调查。监管核查结束后形成报告,评估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接受监管核查时及时完整提供相关文件、台账、资料。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就业补助资金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