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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5〕208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5-12-06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号规定,现决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以内调整为3%以内。
根据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部分条款的公告》(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4号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