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临人社规〔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人社字〔2020〕95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
鲁人社规〔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健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自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全面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的全面实施,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
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通过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推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建立完善六个机制,切实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一)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省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省里部署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各县(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当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县(区)党委政府确定。
(三)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
(四)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执行省里统一设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五)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根据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