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泰州市市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流动人员服务与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优化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贯彻落实《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为契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着力解决流动人口户籍、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现流动人口及其未成年子女享有市区居民同等的接受教育、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会保障以及就业、文化体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益,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共享城市文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和泰州医药高新区)范围内流动人口相关待遇的保障。
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牵头流动人口“同城待遇”权益保障的实施。发改、经信、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卫生、计生、旅游、工商等部门,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同城待遇”相关权益保障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教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市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按照“坚持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中小学为主”和相对就近的原则,由流入地政府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和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享受与市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六条在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户口登记手续。
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可以在市区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及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对在市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登记。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与市区居民同等的救助标准。
符合特困职工条件的流动人口,享受与市区特困职工同等的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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