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关于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制订的《关于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
(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 2005年11月3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实施改革攻坚七项重点工作的决定》(锡委发〔2005〕4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关于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5〕81号)精神,为保障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按照市场机制要求,加速推进“政会脱钩”。
1.行业协会和学会不能与党政机关合署办公。与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要进行分设,不分设的则要进行注销。
办公场所属于租赁机关主管部门的,需重新订立租赁协议。其租金水平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在2006年6月前可以给予一定的照顾。
办公场所属于借用机关主管部门的,要转为租赁。如不转为租赁的,协会于2005年12月31日前、学会于2006年6月30日前迁出。
2.行业协会和学会的财务核算必须独立,要与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分开。财务要独立建帐,账户要单独开设,会计要有专职人员,不得仍由党政机关的财务人员兼任。财务与主管部门合一的要进行审计和清理,在此基础上予以分设,并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财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财务等相关事务,真正做到自主、自管、自理。
3.政府部门现职干部一律不再兼任协会职务。现职公务员兼任协会、学会主要领导职务(秘书长以上)、法定代表人的,协会在2005年底前、学会在2006年6月底前,由本人提出辞去所担任的领导实职、法定代表人申请,经所在行业协会、学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积极配合协会和学会按章程进行新领导人的增补选举和进行工作交接,同时报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备案。党政机关现职公务员如仍担任行业协会、学会职务的也可辞去公职。辞去协会、学会法定代表人领导职务的要按照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到市民政局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对在部分承担事业性服务的协会中兼任领导实职的,由协会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批准,允许转任协会名誉职务和常务理事等非领导职务。在涉及国家利益和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某些学会中,及部分以专家或学科带头人身份在各类学术性、研究性和科技性学会中担任实职领导的党政机关现职干部,确因学术、科技工作需要保留学会领导实职的,由有关学会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报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重新审定。涉及国家、社会利益和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某些学会,需要保留原运行机制的,由有关学会单独提出申请,报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审定后,提交市委、政府统一研究处理。凡涉及到市委管理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4.协会、学会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房地产除外)的,可向主管部门租赁使用,租金经市财政局批准,第一年按标准优惠收取三分之一,第二年收取三分之二,第三年全部收取。政府部门除了购买服务外,不得为行业协会、学会提供经费和帮助向企业拉赞助。
5.资产经营公司在成建制改制中相继建立的具有行业管理性质的行业协会和在此前建立的学术性、科技性学会,在所属资产经营公司二次改制过程中,从国有资本退出部分中预留部分资产给协会、学会,列入改制成本。没有预留的,在转制中要加大对协会和学会的支持力度,协调解决相关事宜,为协会和学会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二、完善行业协会、学会职能,提升面向市场能力。
6.推进行业协会和学会的能力建设。要在集聚和整合资源、规范运行机制、提高自身素质、扩大社会公信度等执业能力、执会能力方面加强建设,不断在社会中确立自身鲜明的行业形象和学术、科技权威形象,为独立参与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和科技经济一体化及社会事务夯实基础。
7.完善行业协会和学会职能。对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和学会,政府部门应依法将部分职能逐步转移、授权、委托给行业协会和学会,转移、授权、委托的职能双方要采取制订规范性文件或签署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特别是根据法律规定行业内的行业培训、行业统计、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资质资格认证、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制订、行业发展和行业科技规划制定、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反映行业诉求、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等职能应完全交由有资质、有公信的行业协会和学会承担。行业协会可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参与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的行业生产、经营许可和相关的资质审查,参与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等工作。政府依法为行业协会和学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凡已具备条件、有能力承担政府委托、授权相关工作的行业协会、学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备案,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进行通告答复。
8.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参与决策咨询。政府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科技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等方面,都要吸收相关行业协会和学会参与咨询、开展论证和参加听证,并作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项制度。
三、推进协会、学会结构调整,优化社会资源结构。
9.优化社会资源结构,促进协会、学会发挥作用。我市行业协会主要门类有:产业类、产品类、科技类、中介类、社会服务类等五大门类。我市学会主要分布在科学技术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主要学科、专业有:理、工、农、医、城建交通、环境科学、软科学、边缘交叉学科及哲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按照“一市一业一会”的原则,对行业协会的会员涵盖面达不到该行业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销售额达不到同业总量的50%以上和行业代表性不强、特点不明显的协会进行归并重组。归并重组工作由市属行业协会牵头,会同同类协会提出重组方案,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06年3月底前报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审核。行业特点不明显的,要制定改组和改制方案,确定行业性质,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06年3月底前报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审核。现有区县设立与全市性行业协会相同或者相似的,必须注销或者撤销,归并到全市性行业协会,或者改设为全市性行业协会的代表机构。同业企业集中、行业代表性强、产品或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市(县)、区,可以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
10.按照社会资源共享原则,对在同一行业内设立的行业协会、学会,根据其不同性质实行资源共享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营模式,其班子重组方案分别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审核,并于2006年6月底前重新注册登记。
11.对缺乏行业代表性和学术科技代表性、一年不开展活动、连续两年不年检的行业协会、学会,由市民政局在《无锡日报》及“无锡民政网站”刊登处理公告,社团可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逾期由市民政局按相关法规处理。
四、培育新型行业协会,示范促进科学发展。
&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