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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年2月27日    财综〔2007〕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8〕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国发〔2001〕15号)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
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国发〔2001〕15号)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 财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