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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14〕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关于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

  第二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由市区、江阴和宜兴市分别筹集管理。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出现赤字时,按市级统筹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调剂后再缺口部分,由同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

  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暂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五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当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费用和滞纳金的,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六条 参保职工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范围,暂定为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参保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手术和住院期间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范围,暂定为经市、市(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第七条 参保职工按照国家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