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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资委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上市发展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上市发展的指导意见
苏国资〔2018〕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规定,第一方面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第一条中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修改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及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推进会精神,以上市为主渠道深化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省属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原则,推动省属企业上市发展,促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

——战略引领、优化布局。着眼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省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推动国有资本通过首发上市、资产重组等方式向优势行业和领域集聚。

——企业主体、市场引导。充分发挥省属企业在深化改革、上市路径选择、上市工作推进等方面的主体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律,推动企业核心资产和优势业务上市或实现集团整体上市。

——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完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妥善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确保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运作上市等依法依规操作,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因企施策、稳妥实施。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与中介机构的衔接对接,因企施策,积极培育上市公司资源,选择符合企业实际的上市路径,提高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力争省属上市公司户数达到20户,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力的江苏省属上市公司板块。

二、主要任务

(四)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各省属企业全面梳理所属子公司、各业务板块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等情况,突出重点,优选储备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比照上市要求,优先从省属企业中引进股东,加快进行股份制改革,培育上市资源。省国资委加强省属企业上市资源后备库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

(五)优选上市路径。具备集团整体上市条件或剥离部分资产后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省属企业,通过首发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或通过与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通过剥离非主业资产或非经营性资产,以主业资产首发等方式实现上市,或将主业资产分步分批注入已有的上市公司。对具备股份制改革条件、符合上市要求的企业、资产或业务,加快改革进度,积极推进上市。对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剥离出的非主业资产或非经营性资产可由省属资产管理公司承接。

(六)做强做优做大现有上市公司。省属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稳妥开展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支持已有上市平台的省属企业将集团内适合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重组整合其他省属企业同类资产,使上市公司成为国有资本放大功能和保值增值的重要平台。支持省属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多种再融资手段,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新兴产业。

(七)放大存量上市公司功能。对资产质量不高、主营业务不突出、盈利能力不强的省属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研究提出重组计划,主动盘活上市公司资源。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省属企业通过股权划转、协议转让、吸收合并等方式,与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共同参与处置长期亏损或亟待转型的上市公司,推动在更大范围配置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国有资本价值最大化。

(八)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支持国有股持股比例较高的省属上市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股权置换、股权转让等多种途径,积极引入能在技术、管理或资源上形成互补、协同或放大效应的战略投资者,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竞争力。对符合条件的省属上市公司,稳妥推进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计划,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增强上市公司发展活力。

(九)合理确定国有股持股比例。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情况,确定所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省国资委加强对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管理,明确为战略股东的省属企业,按规定保持省属上市公司控制力。